
備用照明是用于確保正常活動繼續或暫時繼續進行而適用的應急照明。備用照明分為消防備用照明和重要場所非消防備用照明。非消防備用照明是對重要建筑物尤其是人員密集的高大空間、具有重要功能特定場所的照明系統提出的更高要求,要求除正常照明和消防應急照明外,設置一部分照明以保證正常照明失效后能使正常活動繼續或暫時繼續進行。《商店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392 第5.2.4條規定關于設置備用照明的規定。大、中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區應設置備用照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 1/10。小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廳宜設置備用照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30lx。一般經營場所備用照明的啟動時間不應大于5秒,貴重物品區域及柜臺、收銀臺的備用照明應單獨設置,啟動時間不應大于1.5秒。當商店正常照明采用雙電源(回路)交叉供電時,正常照明可兼作備用照明。目前設計圖紙中的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在非火災狀態下,消防應急燈也可以應急點亮,暫時作為商店備用照明的一部分,但照度是不夠的,按規范要求消防應急照明的照度不會大于10lx,但維持停電時的備用照明是1/10的正常照度,不能小于30lx,用消防應急照明代替時間一般也只能維持0.5小時,顯然消防應急照明作非消防備用照明難以滿足規范要求。又如一些劇院、餐飲、醫療等需要備用照明的場所設計時僅考慮消防應急照明(疏散照明和消防時備用照明),未按相關規范設置非消防使用的備用照明。依據《劇場建筑設計規范》JGJ 57 第10.3.14條規定:特等、甲等劇場的燈控室、調光柜室、聲控室、功放室、舞臺機械控制室、舞臺機械電氣柜室、空調機房、冷凍機房、鍋爐房等,應設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的應急備用照明;《飲食建筑設計規范》JGJ 64 第5.3.7條規定:(a)中型及中型以上飲食建筑的廚房區域應設置供繼續工作的備用照明,其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 1/5;用餐區域應設置供繼續營業的備用照明,其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1/10。(b)小型飲食建筑的廚房區域、用餐區域,宜設置備用照明,其照度不應低于 10lx。(c)一般場所的備用照明啟動時間不應大于1.5s,貴重物品區域和收銀臺的備用照明應單獨設置,其啟動時間不應大于0.5s。《醫療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312 第8.4.1條規定:重癥監護室、急診通道、化驗室、藥房、產房、血庫、病理實驗與檢驗室等需確保醫療工作正常進行的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第8.4.2條規定:2 類場所中的手術室、搶救室安全照明的照度應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其他2類場所中備用照明的照度不應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因此,需要設置非消防備用照明的場所不應與消防應急照明合用系統,并滿足相關的電源轉換時間的要求。預留或設計正常照明的配電箱和燈具的基礎上。同時預留或設計非消防備用照明的配電箱和燈具,而消防應急照明僅能作為火災時使用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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