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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聞
《浙江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評估辦法》的通知
- 作者:消防評估設備
- 發布時間:2022-09-03 17:59:59
- 來源:www.zgals.com/
- 點擊:755
《浙江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評估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公安局:
經省政府批準,現將《浙江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評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
浙江省公安廳
2017年6月30日
浙江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評估行為,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控制重點單位火災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3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是指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確定并予以公布的、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消防安全評估是指重點單位以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為依據,對本單位基礎設施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分析,查找問題和隱患,出具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和火災危險性評估結論,并提出整改意見和改進對策。
第三條 重點單位每年度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
有條件的重點單位可自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評估。
重點單位對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四條 重點單位可以依法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開展消防安全評估。
評估機構應當在規定的資質許可范圍內對委托單位做出客觀真實、科學公正的記錄、評估,出具書面評估報告,并對評估工作承擔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對消防安全評估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鼓勵和推動消防安全評估納入單位信用評級體系建設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二章 消防安全評估
第七條 消防安全評估包括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建(構)筑物防火、消防設施及器材、消防安全管理、撲救初起火災能力、消防教育培訓、消防工作報告備案七個方面的主要內容。
消防安全評估實行百分制,評估綜合得分根據單位性質和危險程度進行折算。單位屬于火災高危單位應將評估現場得分乘以0.9,單位屬于《關于實施〈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1〕97號)明確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中第一、二、八、九、十一項中所列類別應將評估現場得分乘以0.95,屬于第三、四、五、六、七、十項所列類別應將評估現場得分乘以1.0。
評估結果分為“好、一般、差”三個等次。評估綜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為“好”,70分至89分的為“一般”,69分及以下的為“差”。重點單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評估結果直接評定為“差”。
第八條 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方面占評估總分的百分之十五,包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建立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檔案情況等內容。
第九條 建(構)筑物防火方面占評估總分的百分之十五,包括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作業區域、防火分區設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保持情況,建筑安全疏散樓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煙分區、防排煙系統設置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完好有效情況,利用物聯網技術實行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等技防措施情況等內容。
第十條 消防設施及器材方面占評估總分的百分之十五,包括按照國家、地方、行業標準設置消防設施及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情況,自動消防設施定期檢測、維護保養情況,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情況,消防控制室設置及正常運行情況等內容。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占評估總分的百分之二十五,包括建筑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合法性情況,單位組織開展定期防火檢查、日常防火巡查情況,消除火災隱患情況,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敷設、維護保養、檢測情況,明火作業審批、現場看護情況等內容。
第十二條 撲救初起火災能力方面占評估總分的百分之十五,包括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情況,開展執勤訓練情況,裝備器材配備情況等內容。
第十三條 消防教育培訓方面占評估總分的百分之十,包括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專職消防人員接受消防培訓情況,職工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情況,每年定期組織職工進行消防培訓情況,職工懂得基本消防常識、會查改本崗位火災隱患和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情況,消防安全“三提示”宣傳情況,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定期演練情況等內容。
第十四條 消防工作報告備案方面占評估總分的百分之五,包括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專職人員確定、變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情況,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定期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備案情況等內容。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評估采用現場檢查、設備測試、資料查閱、網絡查詢、人員詢問等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消防安全評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收集匯總單位有關消防安全的各種文件資料、記錄;
(二)逐項檢查評估內容,按照評估標準計分;
(三)結合檢查計分情況分析存在問題可能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的情形,確定危險程度,得出評估結果;
(四)根據評估結果,提出降低或控制火災風險的安全對策與措施,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單位概況及消防安全基本情況、評估要求、評估組人員組成、評估內容、存在問題、評估結論、降低或控制火災風險的安全對策與措施和落實整改措施和改進對策等項目。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重點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及時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定期研判重點單位評估情況,實施動態監管。消防安全評估報告可以作為增加或減少消防監督檢查頻次的依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告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結果,并抄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對未按規定開展消防安全評估的重點單位及時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消除火災隱患,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重點單位自行組織的消防安全評估結果為“好”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降低相應的消防監督檢查頻次;連續三年評估工作符合要求,措施到位的,評估結果可以作為當年度消防監督檢查的依據。
評估結果為“差”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提高相應的消防監督檢查頻次;對連續三年評估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掛牌督辦、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媒體曝光等措施督促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重點單位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評估的,評估結果為“好”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降低相應的消防監督檢查頻次,評估結果可以作為當年度消防監督檢查的依據;評估結果為“差”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提高相應的消防監督檢查頻次,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一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從事消防安全評估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資格,擅自從事評估業務;
(二)超出資質、資格許可范圍或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評估業務;
(三)出具虛假、失實評估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從業資格,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職業準則開展評估業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二條 評估機構出具的紙質報告應當至少存檔3年,并通過相關途徑供公眾查閱。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除重點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評估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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